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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4-07-04 [浏览次数]:

学字【2013】6号

北京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由拥有北京农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学校审议认定。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户口类型,参照北京市(或生源所在地)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在校表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种。

第四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单亲困难家庭、父母无固定经济来源(低收入家庭)或残疾等。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在校期间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实有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要求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五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烈士子女、孤儿、父母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特别困难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月平均生活费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三)北京生源要求能够提交《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三证之一(复印件)。

外地生源要求提供父母下岗证或失业证、烈军属证、家庭成员身体残疾的残疾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病历、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六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事务中心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协助完成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第九条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照学生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将初审名单上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各学院将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要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设立信箱,方便广大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监督、举报或提出建议,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务。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结果,将作为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审批学生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特困补助、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资助的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认定证明等材料并同意履行以下义务:

1、将所得到的助学金只用于补贴自己的学习生活;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3、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及其它活动;

4、积极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北京农学院学生工作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农学院学生工作部

二零一三年八月

附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doc

附件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请各位同学将需要提交的材料于8月31日报到注册时,交到3024办公室尹老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