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各专业学术性和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被举报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四)将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五)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文书、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奖励或荣誉;
(七)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或代他人撰写论文,及在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文钱交易行为。
(八)未经允许私自运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九)故意夸大、渲染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十)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和学术舞弊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成立学风和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该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并由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六条学风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学术道德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主动回避;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调查和认定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九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道德委员会投诉举报受理单位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于30日内,在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第十条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必须向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相关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院或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上报北京农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七条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0日